8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廣東人大網公佈《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同時,修訂草案亮出“按日加罰”的利劍,違法排污逾期不改、排污信息造假拒不改正的企業,或將被罰得傾SD記憶卡家蕩產。
  此外,修訂草案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生環境質量考核不達標、因決策失誤或監管不力等造成污染事故、不依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不查處等情況,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隨身碟接責任人員依法受到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時則將受到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南褐藻醣膠方日報記者 辛均慶 實習生 胡全
  違法固態硬碟排污逾期不改“按日加罰”
  排污者一犯再犯,如何應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個極具威懾力的對策——“按日加罰”,規定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記憶體款處罰時,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同時,修訂草案提出對排污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雙罰制”。環保部門對於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直接損失無法認定的,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處100萬元罰款,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處300萬元罰款。
  另外,對主要負責人和負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50%的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禁止在景區內開發房地產項目
  修訂草案規定,風景名勝區應當嚴格控制人工景觀建設,保證服務設施和建設項目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禁止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修訂草案還明確,森林公園除必要的保護設施和附屬設施外,禁止從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任何生產建設活動;禁止隨意占用、徵用、征收和轉讓林地;禁止種植掠奪水土資源、破壞土壤結構的劣質樹種。
  同時,在地質公園以及可能對地質公園造成影響的周邊地區,禁止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保護地質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珠三角禁止新建煉化等高污染項目
  修訂草案對嚴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設項目作了嚴格規定。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規定不得新建、擴建煉化、煉鋼煉鐵、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並嚴格控制印染、電鍍(含配套電鍍)、制漿造紙、鞣革、鉛酸蓄電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項目的建設。
  同時,珠三角區域內也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的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燃煤電站,應當建設配套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措施。
  修訂草案還明確,城市市區內不得建設污染嚴重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紙、鋼鐵、建材等工業項目;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者搬遷。
  排污信息造假最高或罰20萬
  修訂草案規定,排污者應當定期如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運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況,不得謊報、漏報、遲報或者拒報。
  同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鼓勵和支持其他排污者自願公開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修訂草案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作了“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的規定,同時,對於拒不改正的單位環保部門可在責令改正之日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原標題:賓館療養院逐步遷出核心景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g32igaws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